消費金融貸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遠東銀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其他未盡事項,請參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全行業務」之說明,請台端詳閱:
一、 | 蒐集之目的:依本項業務往來之目的及遠銀營業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並同意遠銀及其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本信用卡合作之聯名對象/認同團體、遠銀之關係企業(如: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與遠銀合作的特定廠商依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申請人及保證人個人資料。 | ||||||||
二、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凡您提供之資料,包含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照片、性別、婚姻、地址、E-mail、電話、傳真、家庭、學經歷、任職資料、財務狀況等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 |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
四、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
五、 |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房信貸既有戶轉介信貸專案」之活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推薦人告知下列事項如下:
參加本活動之推薦人須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給被推薦人,以作為本行計算本活動回饋相關事宜,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涉及推薦人之權益,本行為「房信貸既有戶轉介信貸專案」之活動(下稱本活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推薦人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 | 蒐集之目的:本行基於本活動而取得推薦人的個人資料,於本活動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經由被推薦人於「遠銀信貸MGM專案活動申請書」填寫推薦人去識別化之姓名,以作為本行計算本活動回饋等相關事宜之目的使用。 | ||||||||||
二、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推薦人提供之資料,包含去識別化之姓名等個人之資料。 |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
| |||||||||||
四、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推薦人就遠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行使之方式得於遠銀網站查詢: | ||||||||||
| |||||||||||
五、 | 推薦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推薦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推薦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本活動必要之作業,致無法提供推薦人相關服務。 | ||||||||||
信用卡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遠東銀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其他未盡事項,請參本行官網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全行業務」之說明,請台端詳閱:
一、 | 蒐集之目的:依本項業務往來之目的及遠銀營業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並同意遠銀及其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本信用卡合作之聯名對象/認同團體、遠銀之關係企業(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與遠銀合作的特定廠商依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申請人及保證人個人資料。 | ||||||||
二、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凡您提供之資料,包含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照片、性別、婚姻、地址、E-mail、電話、傳真、家庭、學經歷、任職資料、財務狀況等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 |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
四、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
五、 |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 ||||||||
申辦eTag自動儲值服務間接取得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
若係申辦 eTag 自動儲值服務,且申辦人非車主本人時,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車主的權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車主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之規定,告知車主下列事項,其他未盡事項,請參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全行業務」之說明:
一、 | 蒐集之目的:申請eTag 自動儲值相關業務 | ||||||||
二、 | 個人資料之類別:身分證字號、車號、電話號碼或其他由他人提供之資料。 |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行使方式
一、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得就其個人資料,向本行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
(二)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
(三)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
(四) | 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
(五) | 請求刪除。 | |
二、 | 當事人具有歐盟國籍或居住地於歐盟,本行依循歐盟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稱 GDPR)規範,於特定目的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當事人得就其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前述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當事人行使權利。 | |
(二) | 資料限制處理權。 | |
(三) | 資料可攜權。 | |
(四) | 停止自動化決策與剖析。 | |
三、 | 當事人權利行使方式 | |
(一) | 由當事人向本行各相關業務單位索取、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表單所載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後,向本行提出申請。 | |
(二) | 本行將依據業務類別,請本行各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受理申請、確認身分及進行相關處理,並於法定期限內回覆。 | |
四、 | 收取費用之標準 | |
(一)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 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本行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
(二) | 當事人具有歐盟國籍或居住地於歐盟,依據 GDPR 規範向本行行使前述二之權利時,依據 GDPR 相關規定得收取合理費用者,本行得收取之。 | |